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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拆迁费的分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7

  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额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以是否同住人为关键。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同时有另外一项规定,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所以何前妻属于同住人,应当分得1/4,也就是15万元的拆迁款。

  案例:

  何某婚后,妻子搬到何家居住,同住的还有何某的父母。去年,何某居住的地区动拆迁。根据政策,何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60万元。同年何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应得拆迁费15万元。何某以前妻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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