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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养残疾女儿 离婚夫妻口水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6

 10月11日,一对年轻夫妇在离婚诉讼中为舍弃残疾女儿、取得健康小女儿的抚养权而展开激烈的“口水”战,广西横县人民法院百合法庭瞅准时机,充分利用释明权向当事人解释、宣传法律,最终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一个残疾儿的抚养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1999年5月,闭某(女)和韦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5月生育大女儿(左下肢残疾),2001年8月生育小女儿。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男方常猜疑女方有越轨行为而发生矛盾,女方遂起诉离婚。

    今年10月11日,百合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妻子闭某称:小女儿一直以来均在其娘家生活,应归其直接抚养,而大女儿一直以来均在男家生活,应归男方直接抚养。被告丈夫韦某则认为:大女儿残疾,有可能不是自己的孩子,要求直接抚养小女儿。对此,法官及时进行了释明:一方认为子女不是自己的,可以申请亲子鉴定,鉴定费由败方负担;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取决于谁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假设原告闭某所称属实,则女方已与小女儿形成较为稳定的抚养关系,更利于小女儿健康成长;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能舍弃任何一个子女。

    经释明,当事人迫于亲子鉴定的压力和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被告韦某表示:大女儿可由其直接抚养,但要求女方补偿女儿残疾治疗费3万元;原告闭某则表示:如男方补偿3万元其也同意抚养大女儿,否则,两个女儿就轮流、交换抚养。针对残疾治疗费和轮流、交换抚养问题,办案人员又及时进行了释明,经过反复疏导,最终,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闭某与被告韦某离婚;大女儿由原告闭某直接抚养,小女儿由被告韦某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大女儿以后的残疾治疗费按医院发票额由双方平均分担;夫妻共同存款7000元归原告闭某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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