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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1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因为,基于血缘关系,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种认为离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与另一方毫无关系的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根据的。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经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这一方仍承担了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见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四、共同进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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