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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法民事案件调解有新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
吉林频道12月3日电 2日,记者从吉林省高法了解到,省高法为了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规范和强化全省法院系统的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特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省内各级法院已开始执行。
解读一 五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意见》中强调,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以调解为重要的结案方式,但下列民事案件除外。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涉及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涉及追缴、罚款的案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案件。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不应当径行调解离婚。
解读二 四种情形调解协议不予认定
经调解适用达成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确认协调协议的效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协议的效力: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而达成的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或利用优势地位,影响他方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其他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
解读三 四类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继续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解读四 调解有五大特点
1.贯穿整个案件审理过程
调解应当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适用于判决或送达前的各个诉讼阶段,包括庭前、庭上和庭后,也适用于不同的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调解,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以增强调解的透明度,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案件,应当不公开进行。
2.调解不受场地限制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一人主持的,书记员应当到场。调解一般应当在审判法庭内进行,但人民法庭或巡回法庭可以不受调解场所的限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庭调解。
3.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调解时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参加,并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名;当事人不能参加调解的,经其书面特别授权,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征得被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4.调解中第三人的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调解必须有第三人参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
5.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
调解书应当由审判长或人民法院庭长审批签发。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解读五 有关调解的重要规定
关于律师可以主持调解的规定 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但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经当事人认可,并且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关于调解协议和确认的事实在调解不成时不作为不利证据及判决依据的规定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就自身民事权益做出让步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在调解不成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未成立或未生效的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
关于诉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要求法院制发调解书的规定 起诉前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可以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制发民事调解书。
关于当事人约定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关于二审调解书生效一审判决书即视为撤销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关于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和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的内容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立案再审。但调解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的内容不得申请再审。
作者:郭春雨 王钰 王伯光 杨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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