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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问题解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0

 1、丈夫每月工资收入不等,他给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算?

  我的离婚涉及到孩子抚养费问题。孩子父亲所在公司的工资淡旺季差别明显,奖金差额有时会达到一倍,因此他每个月的工资数额都不一样。在算抚养费时如何确定他的工资额呢?另外,孩子上学后,对于学校收的各种金额较大的费用,我是否还有权要求他也负担一部分呢?我是否要把这些写进离婚协议书里?

  工资额如果无法确定,可按其一定时期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他不愿给付抚养费,你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离婚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并正式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离婚协议书中条款若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的,该条款无效。

  2、妻子身体不好,丈夫有抚养义务吗?

  我们从结婚开始夫妻关系就不好,直到子女长大。我此时已动过三次手术,丈夫对我不闻不问,也常常不回家。甚至还在外散布谣言说我不守妇道。我想到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我的生活费,赔偿我的名誉损失。这样可行吗?

  要求男方履行抚养义务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女方因客观条件没有生活来源,要求赔偿其名誉损失要看女方收集证据的力度以及是否给女方带来了实际损失。

  3、离婚协议未涉及孩子的抚养费和探视权怎么办?

  我与前妻离婚时协议上只规定了两条:孩子归我,财产归她。我是否还可以要求女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呢?还有,如果女方在与孩子接触时给他讲很多不利于孩子身心成长以及破坏父子关系的话,我是否可以中止她的探视权?

  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的义务,离婚后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都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的给付按一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计算。如果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孩子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可申请法院中止该方的探视权。

  4、我是重婚吗?

  我于1997年与李女同居,1998年5月生育一女儿。同居后二人感情不和,最终破裂。我们于2000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未登记结婚。2002年3月我认识林女,双方感情很好,我带她见过我的父母亲朋,她现在和我的父母、女儿一同生活。

  如今,我想和林女登记结婚。于是,我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和李女的关系并希望得到女儿的抚养权。但是李女收到传票后扬言要反告我重婚,并要我赔偿她青春损失费,还要争回女儿。

  我有以下几个问题希望获得帮助:

  1、李女告我重婚能成立吗?

  2、李女要我赔偿她青春损失费法律支持吗?

  3、我同李女生活期间因经营欠下二十余万元债务(李女知道)至今无能力偿还,我可否要求李女承担一部分呢?

  你不够成重婚,前一“婚姻”因未登记而不受法律保护;

  青春损失费没有依据;

  要看经营的收入用于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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