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网: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离婚程序,涉外婚姻,结婚登记,婚姻诉讼等婚姻法律纠纷全程服务!
 

  当前位置:上海婚姻律师网>文章栏目列表: 免费法律咨询点击进入留言板:值班律师24小时内回复!
赞助商链接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0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编辑:贾明军律师)

 
关于我们 | 网站合作 | 版权声明 | 资深律师 | 网站地图 | 友情连接
Copyright(C)2003-2008 WWW.weiquan365.org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7005819号 版权所有(C) 200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