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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0

 编辑同志:

  我儿子与张某的女儿结婚不到一年,张的女儿即提出离婚,我儿子也同意。可为孩子结婚,我花光了全部积蓄,光给女方家过钱就过了八千多,现负债累累。请问:孩子离婚张家收我家的彩礼应否返还,如诉之法院,返还彩礼的请求,应在什么时间内向法院提出

                                                           得顺

    得顺同志: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 三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应当返还的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两类: 1 双方未有结婚的; 2 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 第27条的“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请求返还彩礼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双方未有缔结婚姻关系的,从向对方主张返还,对方拒绝返还时起计算。如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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