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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有哪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0

所谓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结合不符合结婚条件或法定程序,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婚姻法》第10条对无效婚姻作了如下规定:

   (一)重婚的;依照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也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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