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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孕丈夫能离婚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0

吴江市某镇的一对青年在去年10月喜结连理,但没过几天,就为了琐事开始争吵,自此夫妻之间一直不和。

  今年2月24日,男方向吴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女方离婚。但是女方却出示了一份今年2月26日某医院所做的尿检报告,证实其已经怀孕。男青年称两人结婚时间不长且夫妻生活不多,对妻子怀孕的事实存在怀疑。经法院向医院方面核实,证明该女子确实已经怀孕。  

    近日,吴江市法院驳回了男青年的离婚诉讼。这是基于什么原因呢?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这段时间内,其离婚起诉权是受法律强制限制的;男方如果在这段法定时间内起诉与女方离婚的,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就是法院不受理其起诉,使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司法支持。本案女方于今年2月26日检测出怀孕,男方于2月24日提出离婚诉讼,正在法律禁止起诉的期限里,故法院驳回了他的离婚诉讼。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的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另外,本案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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