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网: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离婚程序,涉外婚姻,结婚登记,婚姻诉讼等婚姻法律纠纷全程服务!
 

  当前位置:上海婚姻律师网>文章栏目列表: 免费法律咨询点击进入留言板:值班律师24小时内回复!
赞助商链接
 

贾律师,怎样才能证明我的台湾男友是单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0

         贾律师,怎样才能有效地以书面形式证明我的台湾男友是单身?    ---Iris

回复:你好!
  根据《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此外,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工  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贾明军律师(网络实名:婚姻律师)

 

 
关于我们 | 网站合作 | 版权声明 | 资深律师 | 网站地图 | 友情连接
Copyright(C)2003-2008 WWW.weiquan365.org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7005819号 版权所有(C) 200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