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基本案情】 邹某(女方)与陈某(男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矛盾,感情裂痕逐渐加深,以至发展到要离婚。双方达成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原双方居住房屋产权归孩子所有,无论双方今后是否再婚均无权瓜分该房产;孩子监护权归原告,陈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每月300元和一半的医疗费用,并承担孩子高中每年5000元、大学每年10000元的教育费用。协议还对婚后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协议签订后陈某以协议中对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规定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且有失公平为由反对履行这份协议。邹某于2002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离婚后的法律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要求被告陈某按照《离婚协议》承担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调低孩子的抚养费,自己不应承担孩子上大学的抚养费。在二审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停止履行原协议,并自愿达成了新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孩子由邹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300元,直至其18周岁止,孩子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凭正式发票,双方各承担一半,其余共同财产按原协议划分。
【争议】 在这起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的分歧点在诉讼前双方曾达成的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应不应该继续履行上。原告的观点是这份协议是当时双方意愿的真实体现,且双方已签字,当然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而被告认为这份协议虽然自己签了字,但协议的内容超出自己收入能承担的范围,而且协议内容有失公平,被告在事后很快就对这份协议提出异议,要求重新签订一份协议。这份协议在一方提出异议后是否有效,应不应当继续履行下去?
【法官说法】 该份协议是邹某与陈某对财产问题的约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应予以确认。但是,协议中对孩子抚养问题的约定却违反了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中约定,由陈某每年支付孩子上高中的费用5000元,上大学的费用1万元,这种约定显然超出了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另外,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在自愿和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方才生效。在本案中,邹某和陈某在签订第一份协议后,双方没有马上去办理离婚手续,后陈某对离婚协议中某些约定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签订协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不同意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离婚后的法律义务。这份离婚协议在双方离婚手续办妥前发生争议,因此,这份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