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网: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离婚程序,涉外婚姻,结婚登记,婚姻诉讼等婚姻法律纠纷全程服务!
 

  当前位置:上海婚姻律师网>文章栏目列表: 免费法律咨询点击进入留言板:值班律师24小时内回复!
赞助商链接
 

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现一方要求重新分割,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2

原告:江某,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本上所有的共同财产都登记或掌握在被告名下。2004813,双方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婚生子归陈某抚养。原告认为,虽然签订以上离婚协议,但实际夫妻并未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是原告希望早些解除婚姻关系在民政局人员要求下写出的,实际双方财产并未分割,故诉请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双方财产在离婚时已分割完毕,离婚时双方曾口头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审理结果: 

上海市某法院经审理后,于20057月做出生效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中,“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如何理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认为,离婚协议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哪些财产进行分割作出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且实际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就财产进行分割,因此,主张以上诉请。被告则认为,如果双方没有分割财产,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字样。 

法院的观点是,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就离婚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约定合法有效。鉴于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现原告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在办理离婚登记前,最好双方能自行拟定一份协议书,就财产分割等问题做出具体约定。然后登记时再将该份协议在民政局备案,不能图省时而仅写明“财产分割已完毕”,那样会为日后留下很大隐患。

 
关于我们 | 网站合作 | 版权声明 | 资深律师 | 网站地图 | 友情连接
Copyright(C)2003-2008 WWW.weiquan365.org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7005819号 版权所有(C) 2000-2010